臺南市「公益或非營利類藝文團體」立案申請即日起正式啟動
【台南訊】 為鼓勵民間贊助藝文活動,使本市立案藝文團體擁有更多資源,並讓具相當規模且經常售票演出的團隊享有賦稅優惠,文化局於本年6月14日發布核釋《臺南市藝文團體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所定藝文團體定義之解釋令,將本市藝文團體分為「一般藝文類團體」及「公益或非營利類藝文團體」。並擬定「臺南市藝文團體輔導管理作業須知」,供藝文團體視團隊營運狀況,自行決定立案種類。
目前所有藝文團體之售票收入均可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不過「公益或非營利類藝文團體」另外還可享有營所稅上的優惠,企業捐助給「公益或非營利類藝文團體」的捐款亦可獲得節稅,此外「公益或非營利類藝文團體」團址所在之房屋稅還可以非營非住之2%稅率計算等。但相對地,「公益或非營利類藝文團體」也需負擔更多行政作業及責任義務,除了要建立完整會計制度外,每年年初及年底尚需提報預算書及決算書等供主管機關(在本市即文化局)審核,並須接受本局不定期的會計憑證查核。此外,展演活動的收入不得分配盈餘;團體解散後,除清償債務外,剩餘財產應歸屬以公益或非營利活動為目的之藝文團體,或本市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等;這些法規上的先天限制,也使得各團隊需審慎抉擇。
文化局指出,目前本市藝文團體約250團,大多數團體仍以小規模方式營運,由於小額收入通常未達賦稅門檻,較適用「一般類藝文團體」的立案方式,以減輕行政負擔;而較具規模的專業藝文團體,如經常舉辦售票演出活動,有完善會計制度及財務規劃,並具備企業界捐款資源的團體,則較適用「公益或非營利類藝文團體」的立案模式。
目前各縣市均採用單一立案制度,轄內的藝文團體一律為「一般類」或一律為「公益或非營利類」,但長期運作下來,具備公益或非營利類條件的藝文團體,在「一般類」的立案制度下,無法享有賦稅優惠福利,而採用「公益或非營利類」的體制下,對於營收未達一定門檻的一般團體則無法發揮效益,每年需提報的業務計畫,卻造成團體本身行政上沉重的負擔。本局參考各縣市現行制度,並經多次會議討論後,選擇採取對行政機關而言相對繁複、卻更為便民的雙軌併行制,將藝文團體區分為「一般類」及「公益或非營利類」,期讓各類藝文團體能夠依據組織本身的屬性、財力、規模及營運方式,適性發展。此項政策的推動,也讓臺南市成為全國第一個採用雙軌並行制度的縣市。
葉澤山局長說,縣市合併後,市長督促文化局致力扶植藝文團體,文化局也從制度、空間媒合、藝術展演等各個面向給予藝文團體最大的支持與協助。藝文團體類型區分的制度轉換,未來將更能幫助藝文團體享有賦稅優惠及企業捐助的利基;藉由新制度的推行及執行,也能更加促進、媒合民間企業贊助藝文活動,活絡藝文市場,帶動本市藝文活動更加蓬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