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為執行國家公園計畫,落實生態保育宗旨與目標,前於101年度衡酌園區經營管理特性及實際執行需要,報奉內政部核定「台江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及「台江國家公園區域內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八款案件裁處罰鍰數額表」,以提供國家公園生態保育完整防護網。嗣為加強因應園區內擅自餵食遊蕩動物行為,已再報奉內政部105年11月15日台內營字第1050815125號令定修正「台江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4點,及內政部105年12月16日台內營字第1050816664號令定修正「台江國家公園區域內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八款案件裁處罰鍰數額表」,作為取締擅自餵食遊蕩動物之執法依據。
「台江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4點規範內容,已由「禁止棄養、放生動物及餵食野生動物。」修正為「禁止棄養、放生動物、餵食野生動物或擅自餵食遊蕩動物。」,違規者將得依法處以新臺幣3千元罰鍰,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初期將採柔性勸導方式,希望在政令宣導期間,透過與民眾之溝通、勸導,代替逕為裁罰,也讓民眾對於國家公園保育理念與核心價值,能有更多緩衝與認同,未來對於園區內擅自餵食遊蕩動物之違規行為,如於勸導無效或發現累犯時,亦將由國家公園執法警察同仁落實開單告發程序,務求搭配法治作業,展現守護生態保育與環境永續之決心。
「台江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4點規範內容,已由「禁止棄養、放生動物及餵食野生動物。」修正為「禁止棄養、放生動物、餵食野生動物或擅自餵食遊蕩動物。」,違規者將得依法處以新臺幣3千元罰鍰,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初期將採柔性勸導方式,希望在政令宣導期間,透過與民眾之溝通、勸導,代替逕為裁罰,也讓民眾對於國家公園保育理念與核心價值,能有更多緩衝與認同,未來對於園區內擅自餵食遊蕩動物之違規行為,如於勸導無效或發現累犯時,亦將由國家公園執法警察同仁落實開單告發程序,務求搭配法治作業,展現守護生態保育與環境永續之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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