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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保障消費者權益,溫泉禁忌標識上路」

  /  旅遊休閒

2011/6/24 16:40:09

【台南訊】溫泉法業於民國92年發佈實施,為維護遊客泡湯安全,規定溫泉業者應將溫泉標章懸掛明顯可見之處,並標示溫泉成分、溫度、禁忌及其他應行注意事項。而經濟部水利署與交通部觀光局等單位更要求地方政府應積極查核當地溫者業者是否有懸掛該標識。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陳俊安局長表示,為形塑本市為觀光樂園,打造安全舒適的遊客泡湯環境,本市除定期進行稽查外,今年更主動製作精美可愛的黑面琵鷺溫泉禁忌標識,發送各溫泉業者,以積極的態度輔導溫泉業者合法化。



觀光旅遊局製作的溫泉禁忌標識,除有關子嶺「水火同源」logo外,更有黑面琵鷺泡湯的可愛卡通圖樣,深受溫泉區業者喜愛,每日均有業者打電話索取該溫泉禁忌標識樣式及電子檔案,以利日後再自行製造張貼。



陳俊安表示,這次由市府主動出擊,製作溫泉禁忌標識發送各溫泉業者,不但收到良好的宣傳效果,使各溫泉業者知悉該法令規定,打造安全的泡湯環境,溫泉禁忌標識可愛樣式,更深受各界喜愛,高度的詢問,已達到行銷本市溫泉的效果。為讓世界認識台灣,從台南開始,陳俊安局長進一步表示,為達成該目標,市府未來會更積極地發揮創意,利用各種方式輔導業者,並行銷本市觀光產業,將本市形塑為觀光樂園,為觀光環境再創佳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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