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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修法放寬門檻 台南市將有多戶家庭受惠

  /  活動總匯

2011/6/27 23:57:18



【台南訊】新修定社會救助法已在99年12月29日修法放寬,部分條文並於100年7月1日起施行,修法重點涵蓋調整最低生活費標準、增訂中低收入戶、放寬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工作收入之審定程序放寬認定、放寬家庭財產計算範圍、放寬工作能力之認定範圍等項,台南市政府以從寬認定標準方式辦理審核,預計500戶家庭受惠。



市府配合對社會審核門檻適度放寬,最低生活費標準原每人每月9,829元,於7月1日調整每人每月10,244元,增訂「中低收入戶」符合最低生活費、家庭財產1.5倍以下之家庭,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二分之一、學雜費減免百分之三十、特殊項目救助以及經濟發生重大變化時之短期生活扶助等補助、「放寬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將兄弟姐妹排除不列計;對於未設有戶籍之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以及無監護權且未扶養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之父或母也排除不予計算,「工作收入之審定程序放寬認定」中高齡及未成年人之所得核算為一般勞工或基本工資的70%,身心障礙者核算為55%及「放寬工作能力之認定範圍」25歲以下就讀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之家屬致不能工作,以及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者等情形排除計算等項,以便實際協助有困難民眾通過低收入戶申請。



市府社會局曹局長強調,被取消低收入戶資格的民眾或近貧、新貧之弱勢家庭可以依修正後的社會救助法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的區公所提出申復或救濟。整體來看較現行法規使更多低收入戶及弱勢家庭受到更多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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