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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空污費開工前要申報 否則需加徵利息及滯納金

  /  活動總匯

2011/7/11 16:32:55

記者許枘楊/報導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條規定:「營建業主應在開工前檢具登載涉及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之相關工程資料後,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而近期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在進行營建工地查核時,仍發現會有工地尚未申報營建空污費即先行動工之情形,在經查獲後,相關工地不僅需加徵利息及滯納金,且若已逾期30日,還將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而其為工商廠、場者,將會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在此提醒各營建業主,應於開工前備妥相關文件並主動至營建空污費櫃檯完成申報及繳費動作,以免屆時遭受罰而得不償失;而倘若工地現場目前已動工而未申報者,亦請儘速完成申報並繳費,避免因期程拖久,除繳交營建空污費金額外,還需多繳累積之滯納金及利息之費用,或甚至遭告發處分。



另外,為避免各營建業主勞車舟頓及便利申報,環保局也分別於東區及新營區各設立一處營建空污費櫃檯,歡迎各營建業主能多加利用,就近完成申報作業。而若有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相關問題,歡迎來電營建空污櫃檯洽詢,電話:06-2686751-220或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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