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

登入 取消

臺南市美術館監督機制說明

  /  市政集錦

2018/8/22 14:19:06

行政法人是公法人的一種,主要的成立目的在於使高度專業、但公權力行使程度又較低的公共事務,如文化或研究等,有較彈性的人事和財務制度,但也有一定的自籌比例須達成,並不全仰賴政府編列預算,能擺脫用人制度和採購法的束縛,營收也能回歸組織自主運作,真正將資源用於組織的專業目標推動。行政法人既為公法人而非一般企業,預算主要來自國家的補助為主,自當對國家及納稅人負責,並且亦有確保達成組織既定績效目標之責任。

臺南市美術館作為臺南市第一個行政法人化組織,依《行政法人法》以及臺南市議會三讀通過之《臺南市美術館設置自治條例》規定,臺南市政府作為美術館之監督機關,依條例規定擁有監督權限,包含發展目標、年度營運計畫、預算、年度執行成果、決算及相關規章之核定及備查權。

在人事方面,由於行政法人之董監事會具有組織內絕大部份事務的審核、決議及監督權,其職權和責任能否發揮制度設計所預期的功能,將直接影響組織的營運績效,故董監事的遴聘、解聘相關辦法,由監督機關(市府)定之;其餘人事管理相關規章則由美術館自行定之,達到行政法人專才專用的目的,並且由監督機關分三階段限制美術館人員進用規模,106年人員進用20人,107年因應美術館開館業務,人員進用可達45人,至108年正式開館營運,美術館總人員編制額度不可超過60人。

在市有財產管理方面,美術館以監督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市有財產,並由監督機關(市府)訂定「臺南市美術館市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其管理人為美術館,其所生之收益歸屬為美術館,但美術館對於市有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有關館方之績效評鑑,依據條例第23條規定:「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館之績效評鑑」,實地訪查瞭解美術館年度計畫及執行成果,以達全面而完善之監督。評鑑前,監督機關也會不定期訪視、輔導該館並給予評鑑資料準備之意見。

為使績效評鑑制度更臻具體完善,本府並於本(107)年8月修正「臺南市美術館績效評鑑辦法」。此外,臺南市議會應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館館長或相關主管,於年度終了時至臺南市議會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美術館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也需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審計之,必要時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而政府機關核撥本館之經費,也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綜上,南美館之相關規章其實相當齊備,監督機制亦完善且運作得宜。

行政法人的最終目的在於專業發展、提高競爭力、引進民間活力,讓文化資源能夠下放,由專業來治理、處理資源的分配,使公共任務順利推展,但專業治理必須搭配公共責任,是公開透明的。臺南市政府在美術館開館後將會漸漸輔導美術館獨立自主,秉持公開透明期許臺南市美術館的自籌比例能穩定維持成長,使文化事務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又兼具專業研究水準,避免因自籌財務的壓力而淪為商業化、美術館百貨化,讓行政法人在監督機關的監督與輔導下能為臺南創造更加前衛、創新及國際化的藝文環境。

返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