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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油品污染土壤及地下水體,擴大列管汽、柴油地下儲槽並自101年1月13日起納入管理

  /  活動總匯

2011/7/27 16:20:24

記者周依亭/報導

行政院環保署為健全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與監測設備之設置與管理及完備法令未周詳之處,於100年1月14日將原先「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管理辦法」之法規名稱「加油站」擴大為「地下儲槽系統」均要符合規定,修正重點除原列管加油站業者外,將水污法所規範之五十八種事業類別設有儲存汽、柴油之地下儲槽自101年1月13日起納入管理,本市加油站列管家數311家為全國數一數二,環保局與環保署近五年來共查核近250家加油站,其中有18家發現污染土壤或地下水體而公告為控制、整治場址數或改善場址亦為全國之冠。



有鑑於轄內加油站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日趨嚴重,為協助加油站業者作好預防漏油污染土壤或地下水工作,環保局訂於 7月29日(星期五)上午8時30分假臺南科學園區演講廳, 8月1日(星期一) 午8時30分假本市南門路勞工育樂中心辦理2場次說明會,會中聘請環保署長官及國內對加油站各項監測與查核經驗豐富之中興顧問公司何國華主任講解加油站業者應如何執行預防工作,請各加油站站業者務必派員參加。



列管事業應注意及配合事項,目前以公文函報之事業新設置(或更新)地下儲槽系統設置計畫書、完工報告書自102年1月1日起改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監測頻率自102年1月1日起:地下儲槽系統以密閉測試方式進行監測者,地下儲槽由目前每5年1次改為3年1次、壓力式管線由目前每3年1次改為每年1次及土壤氣體監測、地下水定期及槽間監測等除自行監測外自102年1月1日起增加應定期委託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單位或人員執行定期監測;地下儲槽定期監測網路申報時機由現行每季(每年1、4、7、10月)月底前申報前1季監測紀錄,自102年1月1日起改為每年1、5、9月底前申報前四個月監測紀錄;監測紀錄保存年限由5年縮短為2年。



環保局張皇珍局長表示為維護土壤及地下水之免受污染,請業者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2項暨「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內容及頻率向環保局定期申報,以免違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6條規定處6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5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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