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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資遣員工,須於員工離職10日前辦理「資遣通報」作業

  /  活動總匯

2011/7/27 16:30:54

記者楊晉宇/報導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雇主如未依規定完成通報作業,依同法第68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條文中「當地主管機關」係指勞工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本市合併升格直轄市後,原受理通報之民治市政中心及永華市政中心皆可受理通報作業。



什麼情況下雇主需要辦理資遣通報作業呢?首先,我們要知道的是就業服務法第33條所稱「資遣」員工的定義為何,所謂「資遣」,係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及第20條所規定之情形終止勞動契約者,在這些情形下,雇主皆須於員工離職10日前,列冊辦理通報作業,以便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輔導被資遣勞工再就業。



為使事業單位了解「資遣通報」法令規定,本局藉由各項法令宣導會及辦理徵才活動時進行現場解說,並透過報章媒體及電視走馬燈宣導相關法令。根據統計,大多數企業主及雇主皆已依規定辦理,通常會「遺漏」或「不知」通報之情形,主要是因企業內部人事部門之作業流程及相關業務因員工異動未完成銜接所致;另外,雇主聘用新員工因無法勝任其工作雖未滿10天,仍應從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辦理資遣通報;再者,雇主雖然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仍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辦理資遣通報。以上各種情形是目前主要未依法完成通報之主因,在此呼籲雇主應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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