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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偷排廢水 將可依水污染防治法命停工!!

  /  活動總匯

2011/9/9 17:01:42

記者楊晉宇/報導

事業偷排廢(污)水要小心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核釋偷排廢(污)水為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所稱之情節重大,臺南市轄區內一旦經環保局查獲,得依水污染防治法命停工,對不法業者祭出重罰。



近來發生不肖業者為減少廢(污)水處理費用之支出,以埋設暗管方式,利用夜間、清晨或降雨時,偷排未處理之廢(污)水,嚴重影響大臺南河川水質。針對前述偷排業者,環保局以往大都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規定處以罰鍰及限期移除管線,但是因為無法認定情節重大而命業者停工,嚇阻效果有限。



環保局局長張皇珍表示,環保署為改善水體水質並落實地方政府執法,依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8款規定,認定廢(污)水以未經許可登記之管線排放,或調整廢(污)水流向,使其未經許可登記之處理單元排放,為嚴重影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之行為。未來環保局查獲業者偷排廢(污)水,得直接命其停工及以最高罰鍰額度裁處,此外,因偷排而涉及不法利得者,並得依行政罰法規定予以追繳,增加主管機關執法利器。



相關資訊歡迎民眾或業者參考網站「環保法規查詢系統」(http://w3.epa.gov.tw/epalaw/),環保局呼籲業者應主動清查廠區內不明廢(污)水管線,並確實封閉移除;或確實依許可證登記廢(污)水處理單元流程操作,避免有觸法遭命停工之情事發生。呼籲業者切勿心存僥倖心態,亦請民眾主動關懷環境,若發現其他污染源行為,請立即通報環保局(公害陳情專線:0800-06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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