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將送市議會審議 建構安全大臺南基本準則
記者楊晉宇台南報導
為有效提升臺南市營業衛生之管理,臺南市政府第44次市政會議通過「臺南市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草案及「臺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其中,「臺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範圍擴及旅館業、美容美髮業、浴室業、娛樂業、電影片映演業、游泳業等,將盡速送市議會審議。臺南市政府強調,保障消費者健康,協助業者建立自主衛生管理制度,杜絕傳染病蔓延,刻不容緩,這也是建構安全大臺南的基本目標。
市府強調,隨著社會進步繁榮,各類營業場所林立,其衛生條件良莠不齊,易造成消費者建康上之危害。目前有關營業衛生之規範僅有行政命令,尚未有全國一致的法律,針對消費糾紛只能採取輔導改善,常引發消費者質疑緩不濟急、成效有限,無法達到安全把關的目的,故制定「臺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期使業者重視消費者權益,落實有效管理,進而確保營業衛生安全,並與世界衛生組織及其它國家之衛生規範接軌。
該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主要是為加強營業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之衛生管理,包括旅館業、美容美髮業、浴室業、娛樂業、電影片映演業、游泳業及其它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營業。營業場所之從業人員或業者倘違反規定,除限期改善外,負責人將被處以新台幣1,000元至25,000元不等之罰鍰,甚至得強制執行稽查或抽驗。
市府衛生局表示,該自治條例之落實需各營業業者改善環境、設施及排置衛生管理人員等,並非一經公布即可施行,所以條例中特別規定,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另,「臺南市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係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3條規定制定。臺南縣市合併後,原管理辦法失效,此次通過之管理辦法條文共21條,要點包括「公共飲食場所用水、四周環境、食品存放、餐具及擦拭用品、廢棄物存放與處理及廁所之規範」、「公共飲食場所負責人、從業人員之責任與義務」及「公共飲食場所內外之清潔、衛生設施項目及烹調人員之資格」等。值得一提的是,該管理辦法訂有公共飲食場所衛生設施標準,對餐館業承攬筵席、觀光旅館之餐廳、餐館業自助餐、小吃店、飲食店、速食店、飲食攤販、外燴飲食等皆有明文規範;同時針對機關、學校、醫療養護院所、工廠團體、休閒娛樂業、旅館業、風景區遊樂場內附設之飲食場所、廚房、廁所等,皆一併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