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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傷害不責難補償制度高峰會

醫療傷害不責難補償制度高峰會

為有效解決醫療傷害引發的醫療糾紛問題,並建立適合台灣的醫療傷害補償制度,成大醫院與台南市衛生局本(1)日於成大醫院舉辦研討會,邀請來自瑞典與丹麥的專家,期借鏡北歐經驗,減少醫療糾紛,共創醫病關係雙贏局面。

台灣的法學界與醫學界攜手合作舉辦「醫療事故預防及不責難補償制度」國際研討會,於立委任內長期關注醫療政策的賴清德市長也特別出席,包括前司法院院長翁岳生、台大公衛學院院長陳為堅都也在會中提出建言,希望建立適合台灣的「醫療補償制度」,解決醫界人力問題,並進一步提升醫療品質。

賴市長表示,醫療正因為有其不確定性,才需要有風險補償,以平衡醫病緊張,減少不必要的醫療訴訟,醫療傷害發生無法完全歸責于醫師,若建立適當的補償制度,讓受害病人能迅速獲得救濟,也減少防禦性醫療的發生,醫病雙方能共同探討問題所在,同時也能提升醫療品質。

瑞典病人申訴委員會資深法律顧問艾思帕森(Carl AW Esperson)在會中表示,針對醫療傷害,瑞典用稅金成立醫療事故補償基金,在「不責難」前提下,平均每年醫療傷害損失超過350美元的1萬2000件申請案中,約5成可獲得救濟由基金按月給付失能救濟金、復健費用、精神補償金等,醫療訴訟「幾乎消失了」。

丹麥哥本哈根大學的麻醉科醫師霍夫(Lars Dahlgaard Hove)指出,因為醫療訴訟曠日費時且勞民傷財,只要醫師道歉、補償及事故不再發生,幾乎沒有病人會想告醫師。所以,因「不責難」,醫師有義務誠實通報,不但讓醫師能免於訴訟之苦,也增進醫病關係的互信,讓醫師和病人雙方都樂於探究事故成因。

此次高峰會議的結論有五點,臚列如下:
一、目前台灣醫療傷害訴訟制度無法達成傷害賠償、分配傷害成本、提升醫療品質、道德譴責及定紛止爭之功能,現行制度具有改革之必要性。
二、不責難補償制度可以達到以下之政策目的:傷害補償、分配傷害成本、提升醫療品質及定紛止爭之功能。
三、採取不責難補償制度,需同時強化病人安全制度及醫師行政責任制度,始能為大眾接受。
四、採取不責難補償制度之財源:對醫療傷害結果應負責之部門,均應負擔,包含政府預算、醫療機構、醫療人員及全民健保等。
五、關於不責難補償制度與民刑事訴訟之關連:不責難制度無法禁止人民進行民刑事訴訟。但在病人或家屬申請並接收補償基金之補償後,如同調解成立,不得再請求其他民事損害賠償。至於刑事責任,建議醫療人員執行醫療行為時,僅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始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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