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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類補助作業規範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南市文藝字第1000901288號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類補助作業規範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南市文藝字第1000901288號
一、臺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表演藝術展演水準,鼓勵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藝文團體、培育優秀人才,特訂定「臺南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類補助作業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二、申請資格:

(一)個人-現設籍本市者(請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工作地點在本市者(檢附個人在職證明)。

(二)團體、法人-本市立案團體、法人(請檢附立案書影本)及本市各級學校及相關學術研究機構。

三、補助項目:於本市辦理並符合以下項目之一者,得提出申請補助。

(一)整合性表演藝術活動:關於音樂、舞蹈、美術、戲劇、文學、民俗技藝、工藝、環境藝術、影像、廣播、電視及其他各類文化藝術之創作、研究、教學、展演及策劃、推廣等。

(二)有助於培育表演藝術專業人才、促進表演藝術國際交流發展,在本市辦理之國際研討會或國際性表演活動。

四、補助金額:補助計畫所需之部分經費,如演出費、製作費、文宣設計費、講師費、印製費等經常性支出,但不包含受補助單位之人事及行政管理費。

五、申請時間及方式:每年分二期申請,收件期間如有變動本局將另行公告。

(一)第一期:申請一月至六月所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度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收件。

(二)第二期:申請七月至十二月所辦理之活動,於當年度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日止收件。

(三)申請單位應於本局公告收件期間內,檢具經費補助申請表(格式如附件,請繕打並加蓋單位章戳),附完整計畫書及立案證書影本,一式十份以掛號寄送或專人送達本局提出申請。

(四)同一單位每年至多申請補助二案。

(五) 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六、評審及審查時間:

(一)本局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

(二) 評審標準:就計畫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並採競爭性評選。

(三)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局核定後公告獲補助名單,並正式函知申請單位。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臺南市議會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局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四)配合本局活動或緊急重要之申請案件,不受第五點前二項及第六點之限制,本局得逕予同意補助。

七、撥款及核銷:

(一)獲得補助之申請案,本局得採事前撥款或事後撥款方式辦理。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之規定者,其辦理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但自然人接受補助者,不在此限。

(二)受補助者如其所受之補助款為其支出之全部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成果資料書紙本(含照片檔)送本局辦理結報及核銷,如為其支出之一部份者,得以領據報列。接受補助部份如有剩餘款,則應辦理繳庫。

(三)若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受補助者應於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核銷作業,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局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跨年度計畫之核銷作業,由本局另案簽約辦理。

八、考核及評鑑:

(一)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必須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局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本規範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局核准。

(三)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局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本補助款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明顯處應載明本局為指導贊助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局。

九、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其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受補助者於補助成果完成一年後就其著作權不行使或不為相當行使時,本局得以各種方式之無償使用,受補助者不得對本局行使著作人格權。

受補助者應與其員工或其他有關第三人約定,確保本局享有前項權利。

十、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追回全部或部份補助款,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者。

(三)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者。

(四)未經本府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五)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申請人經本局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得依行政執行法或有關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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