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縱橫

訴願先繳納應納稅額1/3或提供擔保,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如有不服,依法得提起訴願,但訴願程序並不當然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因此,納稅義務人欲於訴願期間避免遭受強制執行,應依規定先行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1/3,或提供足額擔保。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收到稅單後,如對核定稅額之處分不服,應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填寫復查申請書,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於復查期間內,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該未繳稅額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經復查決定後,如仍有不服,可再依法提起訴願,惟納稅義務人須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1/3或提供相當之擔保,否則案件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因不服113年度綜合所得稅額新臺幣(下同)90萬元之復查決定並依法提起訴願,惟未按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1/3(即30萬元)或提供相當擔保,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甲君因存款帳戶遭扣押,恐影響日常生活支出及個人信用,立即繳清全部稅款。

該局呼籲,若納稅義務人於收受復查決定書及稅額繳款書仍不服,賡續進行行政救濟程序時,依法須先行繳納1/3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才得以暫緩被移送強制執行,避免損及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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