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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場所下月2日前展延文件 以免受罰

毒性化學場所下月2日前展延文件  以免受罰
記者周依亭/報導
臺南市列管598家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核發1848件核可文件及169件登記文件,目前仍有28家場所未申請展延登記或核可文件,臺南市環保局提醒業者下月2日前申請展延,以免逾期受罰。

環保局說,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9條 96年1月3日修正,規定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應於5年內申請展延,屆期未申請或未獲展延者,失其效力。環保局自法令修訂公告後,即陸續行文、電話通知或現場稽查時告知業者,應依期限、規定提出展延申請,目前輔導570家場所完成163件登記文件及1653件核可文件展延申請,惟仍有部分場所未提出申請。

環保局長張皇珍呼籲業者把握時間,儘速辦理展延手續,以免逾期受罰,若有問題可電(06)2686751轉331、338洽詢,逾期未提出登記文件展延申請,將依違反毒性化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2項暨同法第34條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10至50萬元罰鍰;逾期未提出核可文件展延申請,將依違反毒性化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4項暨同法第35條第6款規定,處新臺幣6至3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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