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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安順廠污染案再求償1609萬元 總金額1億343萬創紀錄

  /  活動總匯

2012/5/22 14:11:45

記者顏志文/報導

中石化(台鹼)安順場土壤污染案,96年最高行政法院已判決中石化公司需概括承受污染行為人責任。臺南市政府環保局依土壤及地下水整治法,陸續向中石化公司求償代為執行的污染緊急應變及整治費用。最近向中石化公司求償97及98年度代執行的應變必要費用約1,609萬元,累計求償總額達1億3304萬餘元,創下土污基金設立以來最高的求償紀錄。



環保局說,96年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後,環保局即向中石化公司求償92-95年間代為執行污染調查及緊急應變費用8878萬餘元,93年間安順廠周邊二等九號道路 (現為北汕尾二路)高濃度戴奧辛污染物移除的電力、電信及自來水管線遷移費用824萬元,污染介質安置工程費用195萬餘元,94-97年間代執行的應變必要工程及相關措施費用1796萬餘元。



環保局緊接向中石化求償97~99年間執行中石化整治工程監督管理及相關應變必要措施的費用,經中石化公司多次陳述意見並調閱相關卷證資料後,終於4月底繳納求償費用新台幣1,609萬餘元,迄今中石化公司已繳納求償費用1億3,304萬餘元。



環保局表示,中石化公司針對所有求償案及處分案皆尋求行政救濟,經訴願、上訴高等行政法院、最高法院判決定讞,每案至少歷時2~3年。訴訟期間中石化公司均矢口否認該公司造成污染,不願承擔整治責任,實已違背企業尊重與關懷社區居民安全、衛生與環保之一貫經營理念。



環保局強調,中石化安順場超高濃度的戴奧辛及汞污染世界罕見,土壤、底泥、生物魚體遭到戴奧辛及汞污染,中石化公司都應負起污染整治及妥善管理之責,並依土污法規定確保土地資源永續利用,維護國民健康。呼籲中石化公司適時調整企業立場,儘速完成場址與周邊高污染潛勢區域調查及整治,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切勿推卸污染整治及管理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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