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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資處針對法華寺刊登廣告提出說明 並呼籲寺方立即辦理古蹟修復工程

  /  活動總匯

2012/5/22 22:28:56

【台南訊】有關法華寺22日於自由時報刊載聲明啟事(陳情書),因內容與事實存在巨大落差,本市文化資產管理處除立即就相關內容逐一提出說明,並表示仍將一本初衷輔導法華寺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保存,延續本市四大古寺之一的歷史風華。



文資處表示,法華寺刊載廣告主張撤銷古蹟指定乙案,該寺係於民國74年8月19日由內政部公告指定為第三級古蹟,其古蹟本體範圍,在75年古蹟涵蓋範圍調查表內有關「古蹟周邊環境建築景觀之限制」一欄載明:「古蹟涵蓋範圍為本寺基地內之建築物及庭院廣場等,現存之前殿、禪房四垂亭、拜堂、正殿、火神殿、關帝殿、殯社、後殿、靈骨塔及庭院等均受到管制」。復於民國87年間由當時市府委託淡江大學周宗賢教授辦理「臺南市第三級古蹟法華寺調查研究與修護計畫」,計畫中指出「法華寺現存的大部份原貌係由民國42年以後陸續依舊有形式重修而成。」時至今日,法華寺古蹟形式仍舊維持上開審議內容,尚無寺方主張撤銷古蹟之情況。民國93年間,當時市府全力向內政部爭取4,800萬元補助修復,惟寺方認為原來右側外護龍作為殯儀空間之廂房,十分不淨,意欲拆除,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古蹟不得任意拆除」之規定,經多次溝通未果,補助款額度遭內政部收回,當時市府對寺方阻撓修復的行為,曾表示十分不解及無奈。



又寺方援引法院無罪判決,主張無古蹟價值乙節,係源於寺方於民國96年初未經當時市府審查同意,擅自修改打除及移置「第三級古蹟法華寺」大雄寶殿內神龕、泥塑神像龍邊側門,此舉經信徒檢舉遭查獲,寺方因而依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移送法辦。經起訴後,歷經三年庭審,法院僅就有無毀損古蹟行為判決無罪,但從無判決「法華寺非屬古蹟」。庭審期間當時審查委員亦證言:法華寺自明鄭時期夢蝶園開始,歷史悠久,雖有部分重建但建物基礎、地面及柱礎具有幾百年的歷史,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古蹟之條件。



文化資產管理處指出,歷次審查會上法華寺與古蹟審議委員間最大之爭議點在「古蹟本體認定」,依目前《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如需修繕應提具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據以執行;實質審查時審議委員亦將綜合考量採取適當之修復方式,並考量寺方機能需要,可同意新增設施。 近年科學化保存觀念抬頭,古蹟修復方法及技術也有長足進步。修復工作本就係因應不同年代興修證據而有調整,甚至也可以適應居住使用功能需要增添現代設備;古蹟修復不是墨守成規,而是容許在維持文化風貌原則下,新舊融合及並存。法華寺如有整修及新建兩種不同需求,均可以用上述觀念進行。



自法華寺民國93年錯失內政部修復補助迄今,由於寺方疏於維護,已肇致古蹟本體損壞嚴重, 100年底又發生建立於清朝時期的木造延壽橋坍致,文資處雖立即邀集古蹟委員現勘並提出加固修復方案,惟寺方迄今仍不理睬,不提出修復計畫,令古蹟岌岌可危。法華封為歷史悠久之名,文人雅士留存的遺跡相當豐富,可說是府城佛教發展之見證,古蹟身分對法華寺歷史地位是肯定、對法華寺發揚佛教文化更是加分。鑑此,文資處也再次建議寺方不要再拘泥古蹟身分之爭議,期盼寺方不要空陷「自居歷史悠久卻否定古蹟」的自相矛盾,而應以更思如何宏揚法華精神,以保存臺南歷代信眾之集體記憶為使命。



文資處表示,法華寺相關古蹟之損壞如須經費補助修復、技術諮詢或加速審議程序,該處都將以當時排除萬難爭取中央4,800萬元補助的初衷,全力協助,也希望寺方體察廣大信眾的期盼,接受公部門的協助,讓法華寺風華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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