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訊】國民年金歷經近15年研議、擬定,於民國97年10月1日開辦,併同勞保年金於隔年1月1日實施,至此,我國的社會年金保險制度已大致完整架構,依據勞保局資料顯示:截至100年12月底,國民年金投保人數已達378萬人,國民年金各項給付人數則近120萬人。
依國民年金法規定:未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年滿25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二、本法施行前,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15年
或一次領取之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50萬
元。但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
三、本法施行後15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
達15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
未達新臺幣50萬元。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所領取勞工
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
換言之,國民年金的設置,主要係針對未參加其他社會保險且未領取退休金;或已領取退休金但年資較短或退休金額較低之國民為納保對象,藉由國民年金以彌補其原領退休金的不足。
目前社會普遍對國民年金的最大爭議,在於國民年金的納保對象係以待業人口為主,對經濟上的弱勢族群來說,除原先應負擔之健保費外,再加上國民年金的保費繳納無疑是一筆沉重的負擔,鑑此,國民年金於擬定之初,即針對家庭所得較低之被保險人訂有補助條款,依國民年金法第12條有關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之規定:
一、 被保險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
二、 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一)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倍者,自付百分之三十,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二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自付百分之四十五,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
三、被保險人為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者:
(一)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負擔。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三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
十。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四十五,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
二十七點五,直轄市主管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
二十七點五。
四、其餘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四十。
由於國民年金法所訂保費補助方案之財源係以中央及地方政府之
預算支應,所以國民年金雖由勞保局承辦,惟補助之審核則為各縣市之權責,屬地方政府之業務;目前台南地區承辦單位為台南市政府社會局,設籍台南市之民眾可就近至社會局或各區公所提出申請,如審核通過,將可減輕繳費負擔。另外,社會局提醒,國民年金保費補助係由各縣市依其權責各自承辦,如已獲補助之民眾戶籍遷移原縣市,將失去補助資格,以台南市為例,如台南市民申請保費補助通過後,若日後戶籍遷移,新戶籍地址仍屬台南市,則其補助資格不受影響;惟若戶籍遷離台南市,台南市政府將於遷離當月取消補助資格,屆時民眾如欲繼續取得補助機會,則須在其新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另行申請。
由早期戰後嬰兒潮人口激增,至近年出生率的逐年下降,導致國內人口結構急遽變化,老化問題相較其他國家更為明顯,年金保險則是解決此一問題的重要環節之ㄧ。若能再善加利用國民年金保費補助,可明顯減輕保費負擔,並增加保險參與率,擴大基金保險規模。
依國民年金法規定:未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年滿25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二、本法施行前,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15年
或一次領取之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50萬
元。但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
三、本法施行後15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
達15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
未達新臺幣50萬元。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所領取勞工
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
換言之,國民年金的設置,主要係針對未參加其他社會保險且未領取退休金;或已領取退休金但年資較短或退休金額較低之國民為納保對象,藉由國民年金以彌補其原領退休金的不足。
目前社會普遍對國民年金的最大爭議,在於國民年金的納保對象係以待業人口為主,對經濟上的弱勢族群來說,除原先應負擔之健保費外,再加上國民年金的保費繳納無疑是一筆沉重的負擔,鑑此,國民年金於擬定之初,即針對家庭所得較低之被保險人訂有補助條款,依國民年金法第12條有關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之規定:
一、 被保險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
二、 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一)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倍者,自付百分之三十,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二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自付百分之四十五,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
三、被保險人為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者:
(一)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負擔。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三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
十。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四十五,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
二十七點五,直轄市主管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
二十七點五。
四、其餘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四十。
由於國民年金法所訂保費補助方案之財源係以中央及地方政府之
預算支應,所以國民年金雖由勞保局承辦,惟補助之審核則為各縣市之權責,屬地方政府之業務;目前台南地區承辦單位為台南市政府社會局,設籍台南市之民眾可就近至社會局或各區公所提出申請,如審核通過,將可減輕繳費負擔。另外,社會局提醒,國民年金保費補助係由各縣市依其權責各自承辦,如已獲補助之民眾戶籍遷移原縣市,將失去補助資格,以台南市為例,如台南市民申請保費補助通過後,若日後戶籍遷移,新戶籍地址仍屬台南市,則其補助資格不受影響;惟若戶籍遷離台南市,台南市政府將於遷離當月取消補助資格,屆時民眾如欲繼續取得補助機會,則須在其新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另行申請。
由早期戰後嬰兒潮人口激增,至近年出生率的逐年下降,導致國內人口結構急遽變化,老化問題相較其他國家更為明顯,年金保險則是解決此一問題的重要環節之ㄧ。若能再善加利用國民年金保費補助,可明顯減輕保費負擔,並增加保險參與率,擴大基金保險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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