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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文史工作室管理辦法正式公佈

臺南市文史工作室管理辦法正式公佈
【台南訊】為輔導臺南市蓬勃發展的文史工作室,推動永續傳承文史工作,發揮文化立都精神,臺南市政府文化局特訂定《臺南市文史工作室管理辦法》,並業經市府於101年7月16日發布。

本市文史工作室管理辦法的制定,係緣自民國90年4月由前臺南市政府公布之《臺南市藝文事業輔導管理自治條例》。該條例為核發「臺南市藝文登記證」予藝文團體及臺南市文史工作室之前身法源,條例行之約10年。因應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市府文化局通盤檢討相關法規,去(100)年並完成擬定並公布《臺南市藝文團體管理自治條例》。當時考量到「文史工作室」性質實乃從事歷史、文學、文化、社區生態等之教育、推廣、維護、調查研究等事項,與其所規範之「藝文團體」性質不盡相同,因此另行訂定《臺南市文史工作室管理辦法》。

《臺南市文史工作室管理辦法》所稱文史工作室,係指於臺南市從事與我國有關之歷史、文學、文化、文化資產、化石或社區生態之工作室。凡向文化局申請立案登記之文史工作室,成員人數含負責人至少要有3人,其中包括會計、行政人員至少各1人;每位成員均需年滿20歲且具我國國籍。有鑑於世界重視地方文史工作專業化趨勢,配合公私部門從事研究、導覽等業務所需,「文史工作室」亟待相關制度化配套;惟文化局也特別強調,既有「個體戶」之專業或業餘文史工作者如無從事立案相關業務需求,並毋需特意申請工作室立案。

由於舊有法規已經廢止,相關立案要求已有變更,文史研究科也提醒各文史工作室如係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向前臺南市政府立案登記者,應於本辦法發布後一年內重新申請;逾期未申請或申請未經許可者,原登記證將會失效。申請表格及本辦法條文請上網至文化局網站(http://culture.tainan.gov.tw/)之「便民服務-表單下載(法規政令)-文史研究類」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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