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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小廣告大家一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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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張貼廣告種類以電(燈)桿、變電箱為最多,皆由清潔隊拆除;如張貼於私人領域廣告,例如電表、水管、圍牆、大門之廣告,清潔隊協助拆除時,常遭住戶阻止或怒罵,導致無法清理影響市容觀瞻,故臺南市政府於101年9月13日公布實施「臺南市環境清潔自治條例」,希望靠市民自主管理,共同維護市容環境。

環保局說,「臺南市環境清潔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道路或定著物經噴漆、粉刷、繪製、塗鴉、懸掛、置放或張貼廣告,致影響市容觀瞻者,由污染行為人改善。前項行為人不明時,由管理人或所有人回復原狀」,第15條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對於定著物被張貼廣告之管理人或所有人並非立即處分,將會通知管理人或所有人於限期改善,如未改善才會進行告發處分。

環保局張皇珍局長表示,訂定「臺南市環境清潔自治條例」的目的,在於提昇環境清潔,維護市容景觀,未來針對定著物被張貼廣告之管理人或所有人維護部分,將以公部門身先做起,要求公部門善盡管理之責,請市民朋友一起來為環境清潔努力,拆除住家小廣告,清理居家周圍環境,營造優質舒適居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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