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污染連帶受罰 環保署訂定善良管理人準則
地主或土地管理關係人若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導致土地遭人污染,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可處10萬元罰鍰。環保署本月初訂定「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明確規範地主或土地關係人應注意事項。臺南市政府環保局長張皇珍呼籲地主或管理人負起管理土地責任,以免土地遭他人污染,遭到連帶處罰。
環保局說,我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顯示,大多數是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等土地關係人,疏於對其所有、使用或管理的土地善盡管理義務,致使土地遭受他人污染。99年環保署修正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增列污染土地關係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及10萬元罰鍰的規定。
環保署為明確規範污染土地關係人之良善管理義務及責任,本月10日訂定「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具體列出污染土地關係人應盡及應注意事項,作為主管機關認定土地管理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義務的標準。
環保局說,準則的重點包括:1.針對閒置土地者(未作建築開發、農、林、漁牧或其他工商使用),應設置阻隔設施或圍籬阻絕人員進入措施,或視其土地實際情況,得改以監視設施替代。2.針對供作高污染潛勢事業用地者,應主動檢視承租或使用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證明文件,善盡監督管理之義務, 以避免土地所有人以其土地提供他人使用而獲利, 卻免於負擔土地後續之污染整治責任之不合理現象。3.針對土污法第六條規範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建立土壤及地下水品質狀況暨相關事業單位之運作資料。4.針對污染土地關係人為政府機關或國營事業者,應確實掌握所有土地之現況及針對閒置土地主動進行土壤污染檢測及定期更新相關資料。此外也規定每年定期巡查,若發現受污染情事實,立即通報所在地主管機關處理,即可減輕未來可能需要負擔的整治費用。
張局長強調,鑑於法令日趨嚴謹,民眾、公司或工廠經營者,應對自身使用、管理或所有的土地善盡管理責任,避免疏於管理遭污染入侵,除需耗費大量財力整治外,更會危害人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