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甫列冊追蹤之建築「新營太子宮郭宅」於13日遭屋主無預警拆除,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予以強烈譴責,並祭出文資審議「帝王條款」,未來一旦列冊即視同進入審議程序,具有暫定文資身分,更必要時將依〈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4條,於現勘當日即逕列為暫定古蹟。
根據建物普查資料,郭宅建於1930年代,為一般民宅建物,原屬周姓人家所有,因故售予日人,戰後產權移轉至公所,距今約70年前由郭姓家族收購,維持迄今。今年8月,文資處受理民眾提報,並獲知該民宅所有權人打算出售土地建物,旋即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規定辦理列冊追蹤之審查程序,除事先告知所有權人即將辦理現勘外,為恐屋主逕拆,亦同步勸說所有權人在保留建物前提下處分產權,所有權人皆表示認同,並稱該宅象徵家族成員共同珍貴記憶,期間文資處亦持續溝通、關心,並提供相關諮詢。
9月25日,文資處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前往郭宅辦理列冊追蹤現勘,並作成列冊追蹤之決定。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主管機關就個人或團體提報決定列冊追蹤者,應於6個月內提送審議會辦理審議,作成進入審議程序或其他列冊之適當措施等決議。現勘當日,雖經文資處說明《文資法》訂有私有建物之保存獎勵措施及相關權利義務,但出席之所有權人皆一致表示希以出售建物土地為唯一選項,但願意優先售予有意願保留房屋之買主,加上現勘當時見房屋正廳內仍供奉著祖先牌位,顯示屋主仍有擬保留建物之打算;現勘決議請文資處持續與所有權人進行溝通,以利後續審議及保存推動。然該宅卻在甫完成列冊追蹤、尚未進入審議期間遭到拆除,令人非常遺憾。
為避免未來相關憾事再度發生,臺南市政府已經政策決定從嚴執行文資法施行細則上述規定,亦即將於列冊同時,視同已提送審議會審議,將「6個月內」縮短為「即刻」。此外,如情勢急迫,市府將祭出「帝王條款」,即依據〈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動發現或接獲緊急情況通報時,應立即召集暫定古蹟處理小組,前往現場勘查,經評估具有文化資產價值者,逕列為暫定古蹟。前項遇有急迫危險,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不召集暫定古蹟處理小組,即前往現場勘查,經評估具有文化資產價值,應於現場勘查當日逕列為暫定古蹟。」
文資處表示,此一個案突顯現行列冊追蹤法令配套不足,私有老屋係屬人民財產,政府無法任意強制處分,而建物經列冊追蹤後,尚不具文化資產法定身分,亦無相關獎勵或罰則,更無相關法令得約束所有權人需妥適辦理維護工作,故常有遇緊急狀況未獲通報致未及納為暫定古蹟之情況。文資處指出,列冊追蹤雖立意良善,但如無完整配套,公部門僅能透過輔導溝通來鼓勵所有權人保存,主要關鍵仍在於所有權人的配合意願。地方所珍視的歷史建物,惟有透過公私協力,方能保留傳世、創造國人與家族雙贏。
本市對於私有老屋保存非常重視,合併之初即訂定歷史街區振興自治條例,特別針對巷弄及老屋保存提供鼓勵的措施,例如老屋的修護補助每年上限80萬元、並協助老屋立面修復、老屋的再利用租金補貼每個月最多一萬元且可連續補助三年,也補助民間推廣老屋保存再利用的計劃,上述措施近年來已經補助超過百棟老屋的修護及立面整理。臺南市作為全臺最具歷史風貌的古都,擁有許多美麗的特色老屋,未來仍需要公眾共同推動文化資產保存觀念,使眾多歷史老屋得以永續保存。
根據建物普查資料,郭宅建於1930年代,為一般民宅建物,原屬周姓人家所有,因故售予日人,戰後產權移轉至公所,距今約70年前由郭姓家族收購,維持迄今。今年8月,文資處受理民眾提報,並獲知該民宅所有權人打算出售土地建物,旋即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規定辦理列冊追蹤之審查程序,除事先告知所有權人即將辦理現勘外,為恐屋主逕拆,亦同步勸說所有權人在保留建物前提下處分產權,所有權人皆表示認同,並稱該宅象徵家族成員共同珍貴記憶,期間文資處亦持續溝通、關心,並提供相關諮詢。
9月25日,文資處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前往郭宅辦理列冊追蹤現勘,並作成列冊追蹤之決定。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主管機關就個人或團體提報決定列冊追蹤者,應於6個月內提送審議會辦理審議,作成進入審議程序或其他列冊之適當措施等決議。現勘當日,雖經文資處說明《文資法》訂有私有建物之保存獎勵措施及相關權利義務,但出席之所有權人皆一致表示希以出售建物土地為唯一選項,但願意優先售予有意願保留房屋之買主,加上現勘當時見房屋正廳內仍供奉著祖先牌位,顯示屋主仍有擬保留建物之打算;現勘決議請文資處持續與所有權人進行溝通,以利後續審議及保存推動。然該宅卻在甫完成列冊追蹤、尚未進入審議期間遭到拆除,令人非常遺憾。
為避免未來相關憾事再度發生,臺南市政府已經政策決定從嚴執行文資法施行細則上述規定,亦即將於列冊同時,視同已提送審議會審議,將「6個月內」縮短為「即刻」。此外,如情勢急迫,市府將祭出「帝王條款」,即依據〈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動發現或接獲緊急情況通報時,應立即召集暫定古蹟處理小組,前往現場勘查,經評估具有文化資產價值者,逕列為暫定古蹟。前項遇有急迫危險,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不召集暫定古蹟處理小組,即前往現場勘查,經評估具有文化資產價值,應於現場勘查當日逕列為暫定古蹟。」
文資處表示,此一個案突顯現行列冊追蹤法令配套不足,私有老屋係屬人民財產,政府無法任意強制處分,而建物經列冊追蹤後,尚不具文化資產法定身分,亦無相關獎勵或罰則,更無相關法令得約束所有權人需妥適辦理維護工作,故常有遇緊急狀況未獲通報致未及納為暫定古蹟之情況。文資處指出,列冊追蹤雖立意良善,但如無完整配套,公部門僅能透過輔導溝通來鼓勵所有權人保存,主要關鍵仍在於所有權人的配合意願。地方所珍視的歷史建物,惟有透過公私協力,方能保留傳世、創造國人與家族雙贏。
本市對於私有老屋保存非常重視,合併之初即訂定歷史街區振興自治條例,特別針對巷弄及老屋保存提供鼓勵的措施,例如老屋的修護補助每年上限80萬元、並協助老屋立面修復、老屋的再利用租金補貼每個月最多一萬元且可連續補助三年,也補助民間推廣老屋保存再利用的計劃,上述措施近年來已經補助超過百棟老屋的修護及立面整理。臺南市作為全臺最具歷史風貌的古都,擁有許多美麗的特色老屋,未來仍需要公眾共同推動文化資產保存觀念,使眾多歷史老屋得以永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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