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都更再修法 容獎最高1.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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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派記者 謝 升/台南報導
為了加快都市更新速度,行政院通過《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第61條、第65條修正草案,主要是對於都更案內危險建築物,在已取得住戶多數共識,並有完善安置配套的前提下,可免除地方政府代拆的協調程序;另外也提高容積獎勵誘因,最高可達原容積1.3倍。
內政部過去針對全台灣12,000多棟的耐震初評後,推估會有1.7%的危險住宅或是海砂屋,因此,為了加快老屋更新速度,行政院在17日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此次修法有兩大重點,一為加速危險建築更新;二為針對容積獎勵的補足。
假若認定屬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之建築物,只要達成至少超過80%權利人同意且計畫經過完整審議、權利人保障到位、做好拆遷安置,就可免除實施者與政府最後階段的協調程序,由地方政府直接拆除。
針對容積獎勵的補足方面,花敬群說,修法後高樓層集合住宅都更,容積獎勵可以放寬到1.2倍,若為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或耐震能力不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建築物則可以到1.3倍。這樣讓高低樓層的覆蓋率達到相同水準,不會有樓層越高誘因越低,也讓危險部分誘因加強。
針對此次修法民眾權益是否受到影響,內政部表示,草案雖強化政府對危險建築公權力的執行,但仍須先完備都更相關程序,以民眾應有的權益已獲保障為前提,包括多數所有權人已達成拆除重建共識,都更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經公開、嚴謹的聽證及審議程序後核定,已能確保權利變換相關分配的權益,及拆遷安置配套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