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私事業在受理股東股權移轉登記,如移轉原因為贈與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之買賣,應通知當事人檢附國稅局核發之相關證明書,切勿以贈與價值在贈與稅免稅額度內,或已繳納證券交易稅,就受理移轉登記,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公私事業辦理贈與財產的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國稅局核發的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等之副本。公私事業若未依規定通知當事人檢附相關證明即予受理,其屬民營事業者,依同法第52條規定,須處15,000元以下的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股東將股票賣給子女,已繳納證券交易稅且收取買賣價款,但未依規定向國稅局辦理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非屬贈與申報,致未取得同意移轉證明書;甲公司於受理該股東之股票過戶申請時,未通知其檢附國稅局核發的同意移轉證明書即逕為辦理移轉登記,經該局查獲,裁處罰鍰5,000元。
該局提醒,公司辦理遺產或贈與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之股權移轉登記時,應特別注意當事人有無繳附相關證明文件,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